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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信用“崩盘”是一场没有赢家的赌博!
江平:我国现今的信用状况可用"危机"二字形容
吴敬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林毅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喻敬明:呼唤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张军扩:美对消费者征信服务的管理及借鉴
吴晶妹:谈信用法规建设与政府的作用
张维迎:重建诚信的艰难之路
任兴洲:建立信用体系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喻敬明:呼唤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编辑整理:中法信用


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约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它形成于古代而广泛流行于近现代商业和金融领域之中,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产物,从而构成一个现代文明社会不可缺少的、相对独立的经济范畴和社会生活现象。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进行正常商业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当代发达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信用法律制度和信用管理制度。信用的发展不仅可以推动经济增长,维护市场秩序,还可以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

当前,在我国社会各大领域信誉失范现象十分普遍,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合同违约、商业欺诈随处可见,三角债、拖欠款和银行不良债权反复出现,各种经济犯罪连年增加日趋严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和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信用管理体系严重滞后不协调发展密切相关。在启动内需,刺激消费,扩大消费信贷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也是个人和企业的信用问题。为了解决市场经济中不讲信用的问题,我国相继成立了国家技术监督局和消费者权益保障协会,我国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有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更有对诈骗等犯罪课以重刑的规定,但都不足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消灭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这说明社会制约机制出了问题,我们知道任何社会形态的存在、稳定和发展都是各种社会力量互相促进、互相制约、协调一致的结果,单纯地动用某种社会力量,不去考虑协调和平衡其它社会关系,都会导致某种社会现象出现偏差,游离于正常社会秩序之外,达不到解决问题的效果。就解决信用问题而言,长期以来我国没有认真研究信用问题,没有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没有有效的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没有信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更没有开展有关信用管理的全民教育,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这就是我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用失范问题的原因。

所谓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实际上就是一种社会机制,它是把各种与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地组合起来,共同促进信用的完善和发展,制约和惩罚失信行为,从而保障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正常地运行和发展。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用了一个半世纪的时间,摸索出一整套管理社会信用的成功经验,已形成一个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他们有一个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开放的社会环境,有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有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有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信用管理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化征信业十分发达。征信服务的主要业务包括受客户委托,在资本市场、商业市场和消费市场对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中、小型公司企业以及国内公民和境内外国人进行资信调查、授信务,征信服务业与国家法律和政府监督的作用有机的结合起来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一种合理的失信约束惩罚机制,能够对有信用不良记录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各种处罚,而且这种处罚不会简单地随着个人和公司的破产、停业而消失,使得他们无法在各种市场上生存,从而达到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和减少犯罪的目的。目前,西方国家的征信业不仅成为一种重要的服务行业,而且也正在作为一种国际商业规范而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引进。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启动内需、刺激消费的信用失范和管理问题,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实际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势在必行。首先,要思想进一步开放,解决一个认识问题。不要以为不讲信用是小事桩,是个道德问题,其实一个社会不讲信用的人和事多了,就是一件大事,它不仅是个道德问题,同时又是一个经济问题、法律问题,对于一个管理国家事务的执政党和政府来讲,它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问题。第二,需尽快立法,为了配合WTO对信息公开化的要求,以及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对公共信息和征信数据对全社会开放的要求,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公共信息、征信数据的取得和使用程序。当务之急,是制定《公平使用信息法》,并修改《商业银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欧、美等发达国家在这方面有相当多的立法可资供鉴。立法的目的是制造一个信息开放和公平享用、使用信息的环境。第三,政府在建立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起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而不应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这个道理如同会计和律师服务,不能以政府的名义进行,这不是政府的业务。但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这个行业。政府应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也是一种不公平竞争,所以要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用市场手段建立发达的征信服务业,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开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用法律和经济手段规范从业行为,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正、中立的形象。第五,大力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培养信用管理人材。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出现,使我们用四、五年的时间,走完西方发达国家用了100多年时间才建立起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路程成为可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立,不能保证每个人都诚实守信,但是,通过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可以迫使每个市场经济主体面对诚实信用的选择,随着市场经济规模的扩大和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主体除诚实守信将别无选择。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和信用管理体系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题中之义,更是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的迫切需要,立即着手立法是当务之急,从近期来看可起到拉动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从长远考虑,它可永远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和发现违法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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