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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中国诠释

1楼
law-credit 发表于:2011-8-24 18:40:50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中国诠释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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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有人问起如何观察中国的司法,一个有益的建议是将其置于社会主义法系中去观察。人们常常会注意到我国司法有时表现出异于许多国家的自身特色,用域外法治社会的眼光来审视,难免有方枘圆凿之感,不一定都能够得到很好的理解。将其放在社会主义法系的大背景下来观察,就一通百通,一切都可以得到顺理成章的解释。在中国,司法强调党的领导、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党的事业至上,体现了司法的鲜明社会主义特色。将眼光放大一点,去观察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看到,无论是一党制还是多党合作制,都是在社会主义政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政治和司法制度与其他制度一道服务于这种政治模式。

  我国司法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司法一样,都是高度政治化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编写组编写的《人民法院审判理念读本》提供了这样一种范本,其中“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等内容,是对于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进行的中国式诠释,既带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共性,也具有一定的中国色彩。这种针对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中国式诠释,建立在中国自身政治和法律文化的基础之上,对于我国司法人员来说,起到的是一种鲜明的政治意识的培养作用;对于社会来说,展示了人民法院从审判理念到司法行为与政治的高度一致性。

  这种政治宣导贯穿整个读本的始终。科学发展观如何与司法结合起来,怎样理解三个至上以及司法如何体现大局观念,都是司法人员容易产生困惑的问题,《读本》一一给出清晰的解答,对于解惑释疑,大有裨益。同样大有裨益的是,该读本对于近年来人民法院着意摸索的一系列适合中国当前司法的司法理念进行的清晰的诠释,有的属于司法的一般性规律,如公正与效率,是任何司法都不能不顾及的重要法律价值,不致力于实现公正的司法不可能拥有生命力,效率低下的司法也必然成为改良的目标;有的属于具有中国自身特点的司法理念,例如“司法为民”就是从我国传统上的“亲民政治”、“亲民司法”延续下来的司法宗旨,对于防止司法远离民众情感、认知,唤起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和拥戴,预期可以取得相当不错的效果。

  我读《读本》,除了对上述问题表现出兴趣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在心头萦绕不去:为什么审判理念受到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对于司法来说,理念究竟起到什么作用?

  理念是一种观念,不同于一般观念的是,理念具有相当明确的理性基础和理智成分。理念对于行为具有指导和规范的价值,一定的理念可以外化成与之协调一致的具体行为,行为若在特定理念的支配下就会有明确的目标指向,减少乃至消除盲目性,更好地实现行为预期的目标。司法理念能够左右司法服务的大方向,弥补法律和司法解释缺失带来的空白,为司法公正提供来自思想意识方面的保障。另外,我国司法改革,注重的是制度、程序、规则的设计和安排,但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早晚会遭遇人的素质的瓶颈——司法人员的素质不足会成为司法改革和实现司法改革效果的阻力。这里的人的素质包含司法人员自身司法理念不能与司法改革的步伐协调配合的问题。从改变旧的司法观念入手,培养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理念,是当前我国司法获得进步不可回避的环节,也是取得司法改革显著成效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国司法机关认识到民众对于司法公正有着越来越高的期待,也认识到司法为民众提供的服务还存在许多不足,同时认识到司法人员的素质也还有加以提高的不小的空间,试图强化或者改变某些审判理念,是努力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实现司法公正的诸多措施之一,在我看来,也许是目前最需要重视的措施。

  张九龄诗云:“江南有丹橘,经冬犹绿林。岂依地气暖,自有岁寒心。”我们不妨借用这四句诗来体味审判理念对于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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