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08〕5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转变职能提高效率进一步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见》(京政发〔2009〕10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重要实事起草编制工作,力求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树立服务型政府理念,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坚持关注民生、改善民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实事是指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急需解决且当年能够解决的重要事情。重要实事应符合“实际”、内容“实惠”、具有“实效”;体现民意广泛性、需求急迫性、内容综合性、保障可行性和完成时效性等特点;符合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每年切实解决一批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真正把重要实事办成德政工程、民心工程。
第二章 起草编制原则
第三条 紧贴需求、顺应民意。充分听取民意,切实解决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群众愿望强烈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条 突出重点、注重衔接。以民生工作为重点,做好重要实事与本市当年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的衔接。
第五条 当年明确、当年见效。当年明确的重要实事项目必须做到规划、立项、土地等重大前期基础工作扎实且资金落实,确保当年见效,让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得到实惠。
第三章 重要实事内容
第六条 重要实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和提升生活品质。主要指衣、食、住、行等生活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以及提升生活品质的实事。
(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主要指就业与再就业、低保、扶贫、养老、助残等方面的实事。
(三)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主要指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科技等方面的实事。
(四)加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善。主要指轨道交通、道路修建、市政设施改造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宜居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实事。
(五)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主要指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等方面的实事。
第四章 重要实事数量
第七条 重要实事数量应根据广大人民群众迫切需求和本市财力实际,每年一般不少于30件。重要实事内容要主题鲜明、表述精炼,内容相似的应尽量合并、避免重复,连续列入的重要实事项目要确保每年取得新的实效。
第五章 起草编制程序
第八条 重要实事起草编制程序分为征集意见阶段、起草编制阶段、审议确定阶段、正式公布阶段,主要包括征集建议、提出项目、修改完善、协调确认、征求意见、审议确定、正式公布等步骤。
(一)征集建议。9月中旬,通过《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发出通知,征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同时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发函,征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建议。
(二)提出项目。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请各单位结合广大人民群众和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建议提出拟办重要实事项目,并进行收集、汇总、筛选。
(三)修改完善。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请各部门、各区县政府对拟办重要实事项目提出修改意见,同时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等部门负责核实资金、规划、土地等情况。征求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拟办重要实事项目的意见,同时征求市委常委,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的意见。
(四)协调确认。将重要实事项目与市“两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进行比对核实,同时请市政府秘书长召开协调会,对重要实事项目进行协调和确认。
(五)征求意见。通过《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
(六)审议确定。市“两会”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和市委常委会审议。
(七)正式公布。通过《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网站等媒体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以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章 协调保障机制
第九条 重要实事起草编制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并牵头成立专门起草编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重要实事的征集建议、汇总项目、修改完善、征求意见、提请确定、正式公布等工作。
第十条 提出拟办重要实事项目的单位包括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等。
第十一条 重要实事起草编制工作实行协同配合机制。提出项目的主要责任单位负责协调资金及来源、明确协办单位、完成时限等,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督查部门要提早介入重要实事起草编制过程,加强编制与落实工作的衔接。重要实事确定后,督查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确保落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区县政府重要实事起草编制工作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