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人身权益法律问题知识解答
问:名誉权受到他人侵犯时应该怎么办?
答:公民的名誉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侵犯名誉权,主要表现为侮辱和诽谤两种形式。侮辱是使用暴力或口头、文字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诽谤是指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破坏他人名誉、人格的行为。
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犯时,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之规定,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公民对上述权利,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对于侵害公民名誉权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受害人可要求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
问: 法律对公民的肖像权有哪些规定?
答:肖像是指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而表现出来的人的形象,包括采用摄影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人的形象的作品,如照片、画像、雕塑、录像等。肖像是公民具体形象的人身特征的再现。
肖像权是公民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使用权。
肖像不仅具有证明性,同时还具有社会影响性和艺术价值性。因此,肖像具有可以利用的性质。直接关系着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
二、公民有权同意他人无偿或者有偿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肖像。
四、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毁损、恶意玷污自己的肖像。
问: 什么是隐私权,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
答:隐私权又称个人秘密权、生活秘密权。所谓隐私或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包括个人私生活中的事实、日记、信件、财产状况等。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199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禁止以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主要有未经本人同意而公开他人生活秘密,如公开受隐私权保护的信件、照片、录音、录像、档案资料、财产状况等。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人应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受害人还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问:伤害他人身体,应赔偿哪些费用?
答:《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赔偿主要分以下三种情况。
(1) 受害人经治疗后康复的,赔偿以下费用。
医疗费。包括医治人身损害所支付的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医疗费的赔偿一般以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或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等为凭证。未经医疗单位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或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不予赔偿。
误工费。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合理修养,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日期的计算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同时依据治疗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及法医鉴定等认定。
交通费。因治疗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
护理费。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根据医生出具的批准专人护理证明。
营养费。指必要的食疗滋补身体所需要的费用。
(2)受害人经治疗后,仍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除赔偿上述5项外,还应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及依靠受害人扶养者的必要的生活费。
(3)受害者死亡的:
除赔偿上述5项外,还应赔偿丧葬费,被害人直系亲属的精神损失费和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
问:什么是对妇女的性骚扰?当妇女遭到性骚扰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对妇女的性骚扰是对妇女人身权利和尊严的侵犯,它的表现形式很多,严重程度也不一样,国际上对性骚扰定义一般为,“以语言或行动形式,带有黄色或性要求性质,具有性取向的不收欢迎的身体接触和冒犯,或带有性色彩的话语。这种行为可能是侮辱性的,并可能导致健康和安全问题;当妇女合理地认为她的拒绝会使其就业或职业处于不利的状况下,就属于性骚扰行为。”此外,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此行为是否受欢迎”是判定性骚扰的标准,也就是说是以承受者的感受为标准,而不是以行为者的主观动机为标准的。
我们认为,性骚扰是针对他人的一切不受欢迎的、不合宜的、带有性含义的行为,严重的性骚扰会给承受方造成损害,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5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此看出,当妇女遭受性骚扰时,可以通过以下四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受害妇女可以向对方所在单位的人事、劳动关系管理部门、纪检部门或者工会投诉,也可以向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其次,受害妇女可以到案发地或者对方所在地的派出所报案,申请对侵害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受害妇女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到案发地或者对方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作出判决。
最后,受害妇女可以到妇女联合会进行投诉、请求帮助。
此外,需要提醒广大受害妇女注意的是,当遭受性骚扰时,无论采取上述哪一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要具有足够的证据意识,收集一切能够证明对方实施性骚扰行为的证据,包括证言、书面材料以及录音等。
问:什么是强奸罪?
答: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
暴力是指对妇女进行殴打与强制,使妇女不能抗拒;胁迫是指对妇女进行威胁、恐吓、实施精神上的强制或利用迷信恐吓、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关系使妇女不敢抗拒;其他手段是指除上述暴力、胁迫手段外使妇女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如利用醉酒、药物使妇女意志模糊或丧失意志,趁妇女熟睡、重病、受伤不知抗拒或无力抗拒的状态下奸淫妇女。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问: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答: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猥亵是指性交以外的一切以满足性欲或是足以刺激性欲的淫秽行为。如抠摸妇女身体,强行搂抱、接吻、舔吮等行为。
侮辱妇女是指用下流动作或语言调戏妇女,损害妇女人格、毁坏妇女名誉的行为,如追逐、堵截妇女、剪妇女发辫或衣服,向妇女身上泼洒污物等行为。
问: 什么是猥亵儿童罪?
答:猥亵儿童罪是指行为人猥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其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也可以利用儿童年幼无知欺骗、引诱儿童顺从,以满足行为人下流或变态的性欲。
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有的犯罪虽然没有对儿童的身体造成伤害,但对儿童的心灵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必须予以惩处。刑法将猥亵儿童罪单独作为一个罪名进行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重视。
问: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问:什么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婚姻自由的行为。
未使用暴力而是以威胁、要挟等其他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虽使用暴力,但情节轻微,如一般打骂,暴力程度不足以对他人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造成实际危害的,也不以犯罪论处。
由于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是通过暴力手段实施,对被害人有可能造成伤害或致被害人死亡。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过失地给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过失地致被害人死亡或因暴力干涉造成被害人自杀的,应认定为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问:什么是侮辱罪?
答:侮辱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包括以暴力手段,扒光衣服、向身上泼洒污物、强迫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对他人进行侮辱;以污秽、恶毒的语言对他人进行辱骂;以文字、视听资料等侮辱、贬损他人等形式。
侮辱他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手段下流、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因不堪侮辱而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
问: 什么是诽谤罪?
答:诽谤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捏造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贬低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只有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指行为人动机卑鄙,行为恶劣、影响很坏,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等严重后果等情形。
问: 什么是故意伤害罪?
答:故意伤害罪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重伤的情形具体包括:肢体残疾、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以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问:什么是重婚罪?
答:重婚罪是指行为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婚姻制度。
有配偶是指夫妻关系存续,即使夫妻双方正在进行离婚诉讼或已分居,但夫妻关系只要未经法律程序解除,一方与他人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问:什么是虐待罪?
答:虐待罪是指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和精神上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采用打骂、捆绑、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冻饿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其方式既有打骂、捆绑、限制自由等作为方式,也有不给饭吃,有病不给治疗等不作为方式,并且虐待行为必须是经常性的,偶尔的打骂虐待不构成犯罪。
对于有的人性情粗暴、动辄对家庭成员打骂的,属于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但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以犯罪论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行为动机卑劣、手段残忍下流,虐待时间持续长,次数多,并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
问: 什么是遗弃罪?
答:遗弃罪是指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的行为。
情节恶劣是指造成被害人无力生活、走投无路、乞讨,丢弃未成年人或抛弃老年人、痴呆或精神病人,造成被害人自杀或伤亡的严重后果的。
问:什么是强迫卖淫罪?
答: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虐待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本罪是在违背他人意愿的情况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出卖肉体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受害人造成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
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从司法实践看,主要是使用各种暴力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殴打、伤害、虐待、捆绑等,甚至采用强奸、轮奸手段,摧残妇女的贞操观,迫其卖淫。此外,也包括各种非暴力的逼迫手段,如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相威胁,或利用他人人地两生走投无路的情况下采用挟持的方法迫使他人卖淫。行为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只要被强迫的对象不是出于自愿,而是在被迫的情况下从事卖淫活动,即可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