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虚假招标的责任]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虚假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部门可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二)不具备相应招标代理资格而进行代理的;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代理,未被招标人追认的;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的;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的。
第六十八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
(二)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三)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四)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的。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罚;提供虚假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属于虚假招标,按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指定媒介的责任]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指定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三)无正当理由延误或者更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或者中标候选人公示时间的;
(四)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第七十条 [不合理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的责任]招标人不合理划分标段或者合同包,构成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分别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擅自终止招标的责任]除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非招标人原因取消招标项目外,招标人擅自终止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投标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项目审核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资格预审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资格预审文件发出时间、澄清或者修改的通知时间,以及留给资格预审申请人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人员构成或者专家选择方式不符合本条例要求的;
(三)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审查标准或者方法的;
(四)应当使用标准资格预审文件而未使用,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违反有关规定的。